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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发局、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公共服务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市级有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重庆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重庆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重庆市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5.重庆市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市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服务规范以及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和财政预算情况合理确定,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变化和本市实际适时调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各区县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国家基础标准上自行提高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并事先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执行。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分配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各区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在对各区县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负责提供绩效目标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对市级相关单位补助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国家基础标准、服务项目内容和年度任务、绩效考核结果等,对区县补助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国家基础标准、各区县常住人口数量、服务项目内容和年度任务、中央与市和区县分担比例、绩效考核结果等。绩效补助按照国家和市级对上年度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当年补助资金总量的5%,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承担80%,市与区县承担20%。市与区县具体分担原则是:市级锁定2018年补助资金为基数,从2019年开始提标增支部分由市与渝东北区县(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州、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11个区县)、渝东南区县(黔江、武隆、石柱、彭水、酉阳、秀山等6个区县)按8:2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区县(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万盛等13个区县)按5:5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县(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两江新区、高新区等11个区县)按2:8比例分担。补助基数5年一核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下一年度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和市级相关单位,并于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承接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的30日内正式下达。
为确保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并同步明确需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各区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照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预拨相应经费,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年底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清算完毕。
第八条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服务能力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划拨相应补助资金。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不具备能力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公立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按照本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对需要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接单位并按照本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支付相应资金。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检验试剂、卫生耗材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及其它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的支出。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除国家明确任务和资金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各区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接单位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必要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每年应组织覆盖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开展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开展覆盖全市的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参照制定本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的比例,对因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扣减的补助资金要足额补齐,获得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的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卫生健康工作。
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负责制订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参考标准供各区县制订成本补偿标准时参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按项目进行专项核算,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金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四条 市与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市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卫生健康规划纲要,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本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和方式按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健康中国重庆行动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健康中国重庆行动和医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统筹分配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各区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在对各区县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负责提供绩效目标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补助资金分配主要考虑行政区划、常住人口、机构数量等基础因素和工作任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并统筹考虑项目规划、建设等情况。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分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行政区划、常住人口、年度改革任务、补助标准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部分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年度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年度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对以上项目当年开展绩效评价的,将结合项目特点,在当年或次年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下一年度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并于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承接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的30日内正式下达。
为确保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并同步明确需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年底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清算完毕。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各自支持方向使用,以及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与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相关的支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落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部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基层医疗机构及社会办医院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部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平台建设、科学研究项目等。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医保信息化、综合监管、支付方式改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综合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与技术推广等方面。
第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各自负责主管项目的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对各区县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可参照制定本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的比例,对因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扣减的补助资金要足额补齐,获得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的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卫生健康工作。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分级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金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市与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转移支付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市与区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统筹分配中央和市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各区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包括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基础补助主要考虑区县常住人口数量(服务人口数量)、人均补助标准等,其中对村卫生室的补助考虑区县农村常住人口数量(服务人口数量)、人均补助标准等。绩效补助按照国家和市级对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总量的5%,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将下一年度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并于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的30日内正式下达到具体使用单位。
为确保转移支付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各区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当年安排的资金预算确保年底前根据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清算完毕。
第七条 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对区县自评情况开展复核并组织开展抽查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补助资金。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十条 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财政部和市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金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区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7〕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4
重庆市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市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计划生育转移支付预算,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应补尽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重庆市地方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分担。各区县不得自行提高补助标准。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各区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绩效考核等因素。绩效补助按照国家和市级对上年度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当年补助资金总量的5%,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计划生育服务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承担80%,市与区县承担20%;重庆市地方标准部分,市与区县全额共担。市与区县具体分担原则是:市与渝东北区县(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州、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11个区县)、渝东南区县(黔江、武隆、石柱、彭水、酉阳、秀山等6个区县)按8:2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区县(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万盛等13个区县)按5:5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县(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两江新区、高新区等11个区县)按2:8比例分担。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下一年度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并于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及时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确保补助资金按规定时间兑付到受益对象。
为确保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各区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照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预拨相应经费,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付到受益对象,年底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清算完毕。
第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县予以绩效评价,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县对因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扣减的补助资金要足额补齐,获得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的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卫生健康工作。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金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二条 市与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补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区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重庆市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并由中央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第三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
重庆市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确定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目标、任务和考核要求,结合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合理确定,并依据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内容变化和本市实际适时调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中央和本市要求,合理规划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分配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各区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补助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中央和本市确定的重大传染病任务、参考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市级及以上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的5%,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市卫生健康委结合疾病谱和防治工作需要,将中央下达的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精神卫生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分解至各区县和市级项目承接单位,确保年度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下一年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承接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30日内正式下达。
为确保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并同步明确需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照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预拨相应经费,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年底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清算完毕。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国家免疫规划以及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精神卫生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等工作所需药品耗材采购,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疾病监测、检测、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能力建设,以及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及其它与重大传染病防控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县予以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县对因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扣减的补助资金要足额补齐,获得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的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卫生健康工作。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各类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金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市与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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