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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收藏:重庆市防疫暨企业复产复工政策“干货”

资讯中心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网络 / 浏览: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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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干货”目录   

一、融资担保类

 


二、减负增效类

 


三、物流保障类



四、税收减免类

 


五、创新服务类

 


六、服务协调类

 


七、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指南

 


八、2020年工业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管理要点


 


一、融资担保类

 

(一)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银保监局。

 

3.联系电话:63710511

 

(二)受疫情影响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三)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四)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使用市经济信息委应急转贷资金的重庆企业

 

相关标准: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申报时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申报要件:企业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申请书,合作银行出具同意续贷审批件,市经济信息委同意使用应急转贷审批件。

 

3.联系电话:67510398

 

(五)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增商业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六)生产企业为生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在采购原材料、设备等活动中因企业自有(自筹)资金不足且银行贷款不能满足资金需要,经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真实性审查后,可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应急性周转资金借款的申请,原则上每笔不超过100万元。生产企业借用周转金,在储备企业收购疫情防控物资货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督促借款企业及时偿还。

 

1.政策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渝经信财审〔2020〕3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委明确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清单的单位。

 

相关标准:原则上每笔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时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内。

 

申报要件:填写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周转资金借款申请表。

 

3.联系电话:63897239

 

(七)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扶持

 

相关标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等。

 

申报时限: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3.联系单位: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八)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1.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3.联系电话:67572095

 

(九)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1.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3.联系电话:67572095

 

(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1.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二、减负增效类

 

(一)因疫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年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二)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三)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

 

3.联系电话:966566

 

(四)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国资委。

 

3.联系电话:67678000

 

(五)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联系电话:67577000

 

(六)对储备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所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七)储备企业收储防疫物资贷款金额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由市金融主管部门协调银行及时提高授信额度并及时放贷。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2.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3.联系电话:67572095

 

(八)储备企业储备防疫物资的相关损失,在疫情结束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确认后,市财政给予补助。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九)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十)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十一)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5477

 

(十二)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十三)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1.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2.牵头部门: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3.联系电话:67677770

 

(十四)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1.政策来源:《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十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十六)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三、物流保障类

 

(一)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海关。

 

3.联系电话:12360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运输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各交通卡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为上述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服务及物资,以及维护城市正常生活所需重要物资,运输车辆享受“两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保障优先通行)。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三)高速公路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

 

1.市级调拨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由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疫情防治应急物资调拨及人员调运单,加盖公章后将调运单传真至市交通局(电话:89183000);市交通局核实办理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通行证(绿色通道A证),实行“三不一优”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不收往返高速公路通行费,各疫情防控点和收费站优先保障通行。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2.市级调拨为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等上述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服务及物资,以及维护城市正常生活所需重要物资,由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疫情防治应急物资调拨及人员调运单,加盖公章后 将调运单传真至市交通局(电话:89183000);市交通局核实办 理物资及人员运输通行证(绿色通道 B 证),实行“两不一优”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各疫情防控点和收费站优先保障通行。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3.区县调拨物资运输车辆,市内跨区县运输的,由各区县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各交通卡点不得阻拦。跨省运输的,由区县政府致函市交通局,交通局出具绿色通行证并协调沿线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保障畅通运行。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四、税收减免类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二)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三)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四)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1.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六)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七)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九)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88812366服务热线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递业务将于2020年2月3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征期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

 

1.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五、创新服务类

 

(一)加大急需重要防疫药品的研发支持。对本地企业开展重要防疫药品的研发攻关,新产品上市后,由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重点专项按研发投入总额50%给予奖励。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3.联系电话:023-67605835

 

(二)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5461

 

六、服务协调类

 

(一)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9777

 

(二)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9777

 

(三)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7517976

 

(四)实施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全额保价收储。对本地企业在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生产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全额保价进行收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延长保价收储政策执行期限。收储价格由市医疗物资保障组会同市政府指定机构综合考虑物资紧缺程度、企业新增成本(含原材料涨价、人工费用上涨等)、企业新增设备投入等因素,“一企一策”与生产企业协商确定。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7166

 

(五)帮助企业尽快复产、转产。对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且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企业所需采购原料、添置设备等启动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先行垫付,企业生产正常后再归还。经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同意,收储机构可通过提前支付收储预付款等方式缓解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7166

 

(六)加快审批事项办理。实行战时机制、特事特办,对于有产能可以生产,但是受制于标准、环保、卫生等资质条件,产能无法发挥的,在产品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实现有能力的企业尽快转产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国家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应急审批制度,主动上门服务,免除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按规定需向市内检验检测机构送检的,国有检验检测机构免收检测费用,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检验检测机构减免检测费用。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药监局等。

 

(七)加强企业服务。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八)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 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023-86789729

 

(九)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023-86789729

 

七、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指南

 

一、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抓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实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督促职工遵守相关防疫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主动接受健康检测,配合做好消毒、隔离和调查等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落实复产复工报备制度。各申请复产复工的工业企业要按照市里关于企业复产复工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区县园区或乡镇(街道)申报备案,提交复产复工报备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其中,园区内企业向所属园区报备,其他企业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

 

(二)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企业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从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资储备等方面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三)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来自重点疫区及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严格执行我市关于市外返渝人员返岗的相关规定。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根据企业生产流程和岗位关键程度分批次返岗,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按相关规定暂缓返岗。

 

(四)制订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企业要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及时上报当地疾控部门,并按要求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五)做好防护物资配备。企业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准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六)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产复工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七)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

 

(一)加强厂区进出管控。企业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在每个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物流车辆要按时进行消毒处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对驾驶室、门把手等接触部位进行消杀。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能力的企业安排通勤车辆,鼓励职工开车上下班。

 

(二)实行区域独立运行。企业要根据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等不同区域功能划分,实行分区管理,各车间相对独立运行。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聚会等活动。限定员工工作区域,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减少面对面商务洽谈、外单位人员来访等,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活动。

 

(三)建立职工体温日检制度。在厂区大门、办公楼前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上下班时严格检测职工体温,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职工不出差,确需出差的履行审批手续,出差职工返回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留观措施。

 

(四)加强环

“干货”目录   

一、融资担保类

 


二、减负增效类

 


三、物流保障类



四、税收减免类

 


五、创新服务类

 


六、服务协调类

 


七、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指南

 


八、2020年工业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管理要点

 

一、融资担保类

 

(一)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银保监局。

 

3.联系电话:63710511

 

(二)受疫情影响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三)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四)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使用市经济信息委应急转贷资金的重庆企业

 

相关标准: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申报时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申报要件:企业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申请书,合作银行出具同意续贷审批件,市经济信息委同意使用应急转贷审批件。

 

3.联系电话:67510398

 

(五)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增商业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六)生产企业为生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在采购原材料、设备等活动中因企业自有(自筹)资金不足且银行贷款不能满足资金需要,经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真实性审查后,可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应急性周转资金借款的申请,原则上每笔不超过100万元。生产企业借用周转金,在储备企业收购疫情防控物资货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督促借款企业及时偿还。

 

1.政策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渝经信财审〔2020〕3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委明确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清单的单位。

 

相关标准:原则上每笔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时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内。

 

申报要件:填写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周转资金借款申请表。

 

3.联系电话:63897239

 

(七)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支持对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扶持

 

相关标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等。

 

申报时限: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3.联系单位: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八)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1.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3.联系电话:67572095

 

(九)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1.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3.联系电话:67572095

 

(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1.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二、减负增效类

 

(一)因疫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年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二)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三)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

 

3.联系电话:966566

 

(四)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国资委。

 

3.联系电话:67678000

 

(五)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联系电话:67577000

 

(六)对储备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所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七)储备企业收储防疫物资贷款金额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由市金融主管部门协调银行及时提高授信额度并及时放贷。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2.牵头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3.联系电话:67572095

 

(八)储备企业储备防疫物资的相关损失,在疫情结束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确认后,市财政给予补助。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九)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十)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十一)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5477

 

(十二)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十三)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1.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2.牵头部门: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3.联系电话:67677770

 

(十四)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1.政策来源:《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2.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67575166

 

(十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十六)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86789729

 

三、物流保障类

 

(一)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海关。

 

3.联系电话:12360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运输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各交通卡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为上述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服务及物资,以及维护城市正常生活所需重要物资,运输车辆享受“两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保障优先通行)。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三)高速公路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

 

1.市级调拨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由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疫情防治应急物资调拨及人员调运单,加盖公章后将调运单传真至市交通局(电话:89183000);市交通局核实办理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通行证(绿色通道A证),实行“三不一优”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不收往返高速公路通行费,各疫情防控点和收费站优先保障通行。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2.市级调拨为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等上述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服务及物资,以及维护城市正常生活所需重要物资,由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疫情防治应急物资调拨及人员调运单,加盖公章后 将调运单传真至市交通局(电话:89183000);市交通局核实办 理物资及人员运输通行证(绿色通道 B 证),实行“两不一优”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各疫情防控点和收费站优先保障通行。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3.区县调拨物资运输车辆,市内跨区县运输的,由各区县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各交通卡点不得阻拦。跨省运输的,由区县政府致函市交通局,交通局出具绿色通行证并协调沿线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保障畅通运行。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电话:89183000

 

四、税收减免类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二)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三)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四)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1.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六)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七)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九)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88812366服务热线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递业务将于2020年2月3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征期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

 

1.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2.牵头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五、创新服务类

 

(一)加大急需重要防疫药品的研发支持。对本地企业开展重要防疫药品的研发攻关,新产品上市后,由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重点专项按研发投入总额50%给予奖励。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3.联系电话:023-67605835

 

(二)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5461

 

六、服务协调类

 

(一)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9777

 

(二)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9777

 

(三)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7517976

 

(四)实施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全额保价收储。对本地企业在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生产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全额保价进行收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延长保价收储政策执行期限。收储价格由市医疗物资保障组会同市政府指定机构综合考虑物资紧缺程度、企业新增成本(含原材料涨价、人工费用上涨等)、企业新增设备投入等因素,“一企一策”与生产企业协商确定。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7166

 

(五)帮助企业尽快复产、转产。对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且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企业所需采购原料、添置设备等启动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先行垫付,企业生产正常后再归还。经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同意,收储机构可通过提前支付收储预付款等方式缓解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3.联系电话:63897166

 

(六)加快审批事项办理。实行战时机制、特事特办,对于有产能可以生产,但是受制于标准、环保、卫生等资质条件,产能无法发挥的,在产品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实现有能力的企业尽快转产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国家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应急审批制度,主动上门服务,免除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按规定需向市内检验检测机构送检的,国有检验检测机构免收检测费用,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检验检测机构减免检测费用。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药监局等。

 

(七)加强企业服务。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八)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 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023-86789729

 

(九)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3.联系电话:023-86789729

 

七、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指南

 

一、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抓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实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督促职工遵守相关防疫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主动接受健康检测,配合做好消毒、隔离和调查等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落实复产复工报备制度。各申请复产复工的工业企业要按照市里关于企业复产复工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区县园区或乡镇(街道)申报备案,提交复产复工报备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其中,园区内企业向所属园区报备,其他企业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

 

(二)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企业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从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资储备等方面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三)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来自重点疫区及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严格执行我市关于市外返渝人员返岗的相关规定。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根据企业生产流程和岗位关键程度分批次返岗,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按相关规定暂缓返岗。

 

(四)制订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企业要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及时上报当地疾控部门,并按要求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五)做好防护物资配备。企业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准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六)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产复工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七)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

 

(一)加强厂区进出管控。企业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在每个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物流车辆要按时进行消毒处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对驾驶室、门把手等接触部位进行消杀。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能力的企业安排通勤车辆,鼓励职工开车上下班。

 

(二)实行区域独立运行。企业要根据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等不同区域功能划分,实行分区管理,各车间相对独立运行。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聚会等活动。限定员工工作区域,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减少面对面商务洽谈、外单位人员来访等,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活动。

 

(三)建立职工体温日检制度。在厂区大门、办公楼前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上下班时严格检测职工体温,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职工不出差,确需出差的履行审批手续,出差职工返回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留观措施。

 

(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企业要做好厂区消毒的同时,加大对会议室、电梯间、卫生间等重点区域的消毒频次。在卫生间、食堂等主要场所设置消毒洗手液、肥皂,要求员工饭前便后必须用流水洗手,防护口罩等废弃物按规定集中统一处置。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

 

(五)加强食宿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食品食材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着重加强食堂工作人员安全管控,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食堂聚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降低居住密度,落实不串门、不聚集等防疫要求,减少相互接触。

 

(六)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企业要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手册、宣传视频等,通过宣传板报、宣传条幅、宣传手册以及企业微信等网络平台,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境卫生管理。企业要做好厂区消毒的同时,加大对会议室、电梯间、卫生间等重点区域的消毒频次。在卫生间、食堂等主要场所设置消毒洗手液、肥皂,要求员工饭前便后必须用流水洗手,防护口罩等废弃物按规定集中统一处置。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

 

(五)加强食宿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食品食材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着重加强食堂工作人员安全管控,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食堂聚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降低居住密度,落实不串门、不聚集等防疫要求,减少相互接触。

 

(六)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企业要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手册、宣传视频等,通过宣传板报、宣传条幅、宣传手册以及企业微信等网络平台,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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