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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皮毛制品加工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法扣除。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皮毛制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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