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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方法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网络 / 浏览: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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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继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负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月起,各省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时间不超过5个月。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政策措施。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3月3日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 号)。3月13日,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字〔2020〕130号),对各种情况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关于减免社保费的适用对象和减免金额 

  自2020年2月起,根据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类型及企业规模,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差异化的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 

(一)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为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金额为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对象为大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宗教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减半征收金额为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大型企业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按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免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九档选择缴费,也可自愿在当年选择缴费月数。

(四)对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费款所属期核定减免金额。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1月及以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参保单位划分相应减免社会保险费。 

(五)同一单位多地参保的处理。同一单位不同人员在多地参保的,统一按人员所属单位实施减免政策。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类型划分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三、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减免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减免金额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2至4月的工伤保险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免征2至6月的工伤保险费。 

四、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划分,按照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数据直接办理。参保单位无须申请。五、参保单位划分 

(一)单位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参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市场监管部门涉企数据,机构编制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和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数据比对,将参保单位划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宗教团体等组织机构,若属企业性质的,划分为企业;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划分为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规模的划分。由省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分,区分大型与中小微型企业。对统计部门按规定可以划分确定的,直接采用统计部门企业规模划分结论;暂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企业对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企业规模划分指标时包括分支机构。 

(三)参保单位对划分结果异议的处理。参保单位对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2019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法定劳动工资年报等能够确定其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从业人数的相关材料,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营业收入规模由当地税务部门确定。      (四)大型企业确定程序。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企业划分情况,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拟制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联合下发至各市、县(区)。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对大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核实。2020年4月20日前,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负责将当地有异议企业的审核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核实。大型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六、阶段性降费率与减免社会保险费的衔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减免期内费率有调整的,费率先调整到位,再在调整后的费率基础上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前后减免金额的确定 

  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前,暂按原缴费基数减免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后,减免期间因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形成的单位缴费增加部分予以相应减免,个人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补收。 

八、社会保险费延缴和缓缴政策 

  省政府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中有关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对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缴费的参保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简称“延期缴费”)。延期缴费后生产经营仍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含延期缴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实际缴费当月起计息。 

九、对企业已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参保单位已缴纳2020年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社保经办机构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参保单位无需申报;也可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十、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社保转移接续 

  执行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外省的,仍按个人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十一、减免社会保险费后职工权益 

  此次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是单位缴纳部分,属于统筹基金范围,个人权益仍按个人缴费情况记录,不会影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权益和待遇标准。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参保并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服务,引导企业及时参保,享受减免政策红利。 

十二、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预计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74亿元以上,将为我省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稳岗和扩大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从我省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来看,此次减免政策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影响总体可控,中央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基金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我省三项基金支撑能力还比较强。同时,我省将通过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和设区市统收统支、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和市级统筹工作,及时筹集资金,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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