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
产品
供应
企业
《××××》游戏在线销售协议
甲方:××××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甲17号
乙方: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中路15号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04 年03 月 04 日,在中国北京市签订。
鉴于:
1. 甲方为专业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具有向客户提供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能力,并愿意同乙方合作,在一定的范围内开设《××××》网络游戏的无物流在线销售;
2. 乙方系以研发制作、代理运营、代理销售国内外电脑游戏、相关软件及产品为主的企业,拥有网络游戏《××××》在相关地区的合法的代理运营权;
3.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专长特长,愿意共同合作,甲方同意使用相关在线销售系统,在双方商定的区域内就网络游戏《××××》合作开展无物流的在线销售。
有鉴于此,为共同拓展网络游戏市场,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相关服务,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优势。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甲方在双方商定的区域内就网络游戏《××××》开展无物流在线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1条 名词和定义
1.1 在线销售指:通过各种成熟的收费渠道(如手机短消息收费,电话费,上网费,信用卡,主叫服务,加密电子邮件,网上银行实时支付、非物流形式的网吧销售等)收取用户游戏费用,用户直接通过网络而非物流的方式获得密码和账号的销售行为;
1.2 乙方相关产品指:由乙方所代理销售的各种在线游戏和其他相关在线娱乐产品;
1.3 充值卡在线销售系统指:由甲方、乙方或者第三方开发并维护的专用于在线方式销售各类充值卡的,基于Internet网络的在线销售系统,包括相关的网页、程序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2条 合作项目和内容
2.1 合作内容:甲方将利用自身拥有的在线销售渠道,在一定的范围内成为乙方相关产品采用2.2条所规定的销售方式的销售代理商。乙方承诺,乙方的官方网站首页和购卡专区中的“银行卡购买”方式独家提供给甲方销售平台(除乙方全国虚卡总经销外的独家链接)。
2.2 销售方式:甲方可以采用的销售方式是无物流方式的在线销售,但不可以涉及非网络方式的销售以及涉及具体物流的网上销售方式;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点卡帐号、密码的ZIP包,在甲方自行开发的在线销售系统进行销售。
2.3 双方同意,乙方所代理销售的其他所有在线娱乐产品,甲方均有意采用乙方提供的相关在线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对于具体的产品合作,由双方通过签署相关的附件加以确定;
2.4 双方承诺在此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包括产品资源、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市场资源等),共同推广在线娱乐事业的发展,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3条 时间安排和付款方式
3.1 在合同生效后2日内,甲方第一次向乙方购买产品时,甲方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购买相关产品的类型和数量,并依据双方约定的第一次进货产品结算价格()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乙方将在确认甲方首批货款到帐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将相应数量的相关产品提供给甲方进行销售。同时给甲方出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发票内容为货款。该第一批货在甲方开始销售一个月后,如果甲方在经过各种宣传促销等手段后仍然认为销售情况不理想,甲方可书面向乙方提出将首批进的货退款的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乙方在确认甲方库存产品的有效性的前提下,将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进货价格完成跟乙方的结算,并在结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余额款项全部退还给甲方。但不影响本合同继续有效性,采取2.8条结算内容合作。
3.2 除第一次进货为特殊价格现款提货外;以后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销售商,在第一批产品销售完毕后,甲方再购买产品时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折扣均为 折,结算方式为分批月结,即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已销售掉的货款。双方终止协议时,甲方需与乙方结清已销售掉的全部货款,并完整退回未销售掉的全部产品给乙方。
3.3 如果乙方要对本合同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在保证原供货折扣不变的基础上,应至少提前2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