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8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的,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门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3年期满后,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未来3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其中中央留成75%,县级留成25%。
营业税:市级留成40%,县级成60%。
所得税:按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其中中央留成60%,县级留成40%。
2、土地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对入驻的照明灯饰类企业提供优惠的土地政策。
3、规费优惠政策
荣昌执行的规费政策是: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 (工本费除外),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