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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09:09 发布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区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等情况,由行政机关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区政府办公室及时核实增减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区政府 | |
1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
区政府办公室 | |
2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
3 |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国防动员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4 | 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委员会 |
5 | 重庆市南川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南川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办公室) |
6 | 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7 |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
8 |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
9 |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 |
10 |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
11 | 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
13 |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14 | 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 |
15 | 重庆市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16 | 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 |
17 |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乡村振兴局) |
18 |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
19 |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体育局、重庆市南川区广播电视局、重庆市南川区文物局) |
20 |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21 | 重庆市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 | 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
23 | 重庆市南川区审计局 |
24 | 重庆市南川区统计局 |
25 | 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局 |
26 | 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
27 | 重庆市南川区信访办公室 |
28 | 重庆市南川区招商投资促进局 |
29 | 重庆市南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30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31 | 重庆市南川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32 | 重庆市南川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
区政府派出机构 | |
33 | 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
34 | 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区其他机构和单位 | |
35 | 重庆市南川区档案局 |
36 | 重庆市南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
37 |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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