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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24-10-08 10:19 发布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足府办发〔2024〕90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区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联合发布的各类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应急预案,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征收补偿等行政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镇街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事项;

(四)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不得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镇街办文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和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并建立管理台账;

(三)建立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性管理制度;

(四)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属性进行严格认定;

(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备性、规范性审核;

(六)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清理的集体讨论;

(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报送备案;

(八)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整理归档;

(九)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

(十)建立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十一)定期报送行政发文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二)指导起草科室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十三)其他应当由镇街办文机构管理的事项。

镇街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其他内设机构承担上述具体工作,但应当由镇街办文机构全面统筹。

第五条 镇街司法所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协助镇街办文机构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属性认定;

(二)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三)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合法性审核。

镇街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前,应由镇街办文机构先提请法律顾问审核。如本单位配备有公职律师的,还应由本单位公职律师审核。

第六条 镇(街)人大(工委)、区司法局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第七条 镇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充分开展必要性论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要求镇街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二)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调整某一社会关系,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基本成熟,并具有法律依据,制定内容切实可行。

镇街应当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以下情形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上位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或者具备直接执行条件的;

(二)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三)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与上级文件重合率高于70%的;

(四)以文件“落实”文件的;

(五)在上级文件中杂糅内部工作分工后发文的;

(六)以应付工作考核为由发文的;

(七)其他不需要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八条 镇街相关内设业务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于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进行民意调查。向部门征求意见系内部意见协调,不属于公开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或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大足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和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表》和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镇街法律顾问、本单位公职律师初审后,再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如确有必要,可商请镇(街)人大(工委)、区司法局提前介入审查。

提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司法所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制定依据及其说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视情况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专家论证或听证报告等。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司法所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均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对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集体审议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提请集体审议前,镇街办文机构应当对业务机构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正。

第十四条 除在“重庆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重庆市政策文件库”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镇街还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进行政策解读,便于社会公众知晓。

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双重备案管理,镇街办公机构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工作系统”向区政府报送备案,同步通过“规范性文件融e查”应用系统向镇(街)人大(工委)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件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五)集体审议情况;

(六)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制定依据;

(八)其他有关材料。视情况提交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听证等。

以上备案文书的格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办、区司法局联合制定。

第十六条 镇(街)人大(工委)、区司法局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以及要求制定单位说明情况,相关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镇(街)人大(工委)、区司法局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通知制定单位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制定单位逾期未纠正的,报请区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镇街办文机构应当按照条目清晰、一事一档的原则,将立项计划、调研起草、公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程序性材料和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政策解读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根据实际需要,由镇街或者其委托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评估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施行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修订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应当组织清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满足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上级机关提出清理要求。

清理后,提出废止意见的,应当起草拟废止决定,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废止。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通过以新废旧的形式起草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不得单独另行发文对文件的某个条文进行修改。

废止或者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原则上应当自清理结果确定后3个月内完成。废止决定或者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时报送备案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更新。

第二十条 镇街应当积极使用“规范性文件融e查”应用,线下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公开征集意见、合法性审核、发布以及电子报备等制发和备案全流程的同时,在“规范性文件融e查”应用同步录入信息,接收在线审查意见反馈。

第二十一条 镇街办文机构要定期核查发文目录中是否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照相关规定与流程进行管理的情形,并在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部门上一个季度非涉密行政发文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二条 区司法局联合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调取材料、抽查目录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属性认定不准确、文件内容不适当、制定程序不完备、征求意见不充分、报送备案不及时、动态清理不彻底等问题,出具监督检查建议,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四型政府”建设评价体系和季度赛马比拼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此前制定的有关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大足府发〔2020〕27号)、《大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大足府办发〔2023〕9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