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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0:21 发布单位: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我委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重庆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经我委2023年第8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重庆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成渝地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总体方案》,支撑重庆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制定重庆市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第二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新模式,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是我市培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预备队”。
第三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联合国内外创新平台构建高效协同创新网络,集聚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面向新兴产业“卡脖子”制约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验室技术熟化、产品试制和标准创制;整合利用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化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第四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应重点面向国家和我市战略性领域创新发展的需要,布局战略性新兴优势产业领域,抢占未来产业新高地。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负责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指导建设、评估工作。各区县(开发区)发展改革委是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五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应联合现有国家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
第六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市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七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
第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有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需要,研究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重点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按照“需求对接、市级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十条 组建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人才密度较高,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拟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吸引大批塔基青年科技人才,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四)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人才服务机制等。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单位应根据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并填写评价表(见附件),并对申报条件、方案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函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提出意见,指导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市产业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重庆市××产业创新中心”。
有关主管单位应根据修改完善后的组建方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指导牵头单位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按年度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市产业创新中心及其主管单位,根据评价结果对市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该产业创新中心进行调整,并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确认。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支持市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鼓励行业部门、地方科技和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各类科技创新任务。
第十八条 主管单位应将市产业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本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