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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09:51 发布单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21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投入,根据区情特点和巨灾风险,运用商业保险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巨灾保险工作,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做好组织推动、财政出资、防灾减损及机制建设。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发挥机构网络布局、风险管理及损失评估等专业优势,提供专业化保险理赔和防灾防损服务。

(二)广泛覆盖,分层保障。从自然灾害导致的常见损害入手,以保障人员伤亡救助为主要保障内容,覆盖火灾爆炸、拥挤踩踏、见义勇为、财产救助等其他政府救助项目,形成覆盖全面、保障适度、分层救助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结合我区财力和保险公司承保、服务能力的实际,就符合我区灾害损失实际的保障范围开展先行先试,逐步积累数据和经验,不断调整完善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补偿标准、运作模式和保险费率形成机制。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

灾害发生时处于梁平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梁平出差、旅游、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抢险救灾、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及居民住宅。

(二)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洪涝、干旱、大风、雷击、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见义勇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传染病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造成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精神障碍患者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因发生肇事肇祸导致居民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确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市政设施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因市政设施(包括行道树、大树、井盖、护栏等)意外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火灾、爆炸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确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确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8.拥挤踩踏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确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9.恐怖活动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因遭受恐怖分子、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确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0.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1.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责任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因发生溺水等意外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等重大事故救助责任: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交通事故、较大矿难以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需政府承担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救助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3.财产救助保险:在保险期内,居民在梁平行政区域内因发生的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毁纳入财产救助保险范围,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赔付标准。

1.死亡赔偿。见义勇为按照每人50万元进行赔偿,溺水事故按照每人2.5万元进行赔偿,其他事故按照每人20万元进行赔偿。

2.残疾赔偿。按照投保人认可的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残疾等级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残疾赔偿的确定由保险合同所附的残疾赔偿比例表所对应的赔偿比例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计算赔偿。赔偿额度如下:

伤残等级

赔付额度

赔付额度(见义勇为)

一级伤残

20万元

50万元

二级伤残

18万元

45万元

三级伤残

16万元

40万元

四级伤残

14万元

35万元

五级伤残

12万元

30万元

六级伤残

10万元

25万元

七级伤残

8万元

20万元

八级伤残

6万元

15万元

九级伤残

4万元

10万元

十级伤残

2万元

5万元

3.医疗费用赔偿。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居民生命的医疗救治支出,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而由政府部门垫付的医疗费用,见义勇为每人每次医疗救助限额30万元,溺水事故每人每次医疗费用救助限额2.5万元,其他事故每人每次医疗费用救助限额5万元。

4.财产救助赔偿。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结构房屋和室内财产最高赔付为5万元/户(房屋一年以上无人居住及危房除外,下同),土质结构及其他结构房屋和室内财产最高赔付为2.5万元/户,按房屋受损情况在保险限额内协商赔偿。临时生活费用50元/人/天,最高赔付90天。

5.赔偿内容及投保金额。保险人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财产赔偿和死亡赔偿。在保险期内,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财产赔偿和死亡赔偿,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见义勇为不超过50万元、溺水事故不超过2.5万元)。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为6000万元,全年累计总投保金额为12000万元。具体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及实际损失情况在投保金额内确定。

(四)保费标准。

由承保机构根据我区保障对象的数量、保障范围、区域面积和灾情状况等,合理确定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保费。按照我区常住人口测算,最高不超过1.55元/人/年。保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或统筹整合资金解决。

(五)保险期限。

3年,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六)承保方式。

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按综合评分法计算,由得分前3名的保险公司中标,中标份额分别为6:2:2。中标保险公司共同组建巨灾保险共保体,由得分第1名的保险公司担任首席承保人,牵头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巨灾保险相关事宜。

四、实施步骤

(一)签订保险协议。区政府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与首席承保人签订《巨灾保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保险对象、保费标准、保险责任、保险时限等内容。

(二)办理投保手续。首席承保人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参保信息核发保险单。

(三)常态化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首席承保人报案。首席承保人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定专人第一时间负责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经过,以及受伤、受灾情况,并视实际情况探视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首席承保人开展查勘、理赔等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理赔材料,首席承保人按约定金额理赔,并报区金融工作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金融工作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工作办或区应急局。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巨灾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区金融工作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方案,推动巨灾保险开展。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灾害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损失核定、防灾防损工作,对事故进行认定,支持巨灾保险共保体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巨灾保险的宣传发动、灾情收集上报以及勘查理赔协调等工作。巨灾保险共保体应按照本方案及合同约定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建立保险理赔响应管理机制,执行每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保证灾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赴现场查勘,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三)加大政策宣传。区级有关部门和巨灾保险共保体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传媒手段,加强对巨灾保险工作的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利用标语、横幅、展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巨灾保险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巨灾保险工作。

(四)抓好服务落实。巨灾保险共保体要凭借自身机构网络、专业技术优势,做好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确保全区巨灾保险工作各项服务举措的落实。

(五)及时总结经验。保险合同期满前,由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巨灾保险运行情况的评估和总结。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