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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16:11 发布单位:渝北区人民政府


 

 

渝北府办发〔2020〕3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发挥临空经济优势,推动数字化创新,建设协同创新引领区,打造创新生态圈,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

一、培育创新主体

(一)对首次审核入库的市级科技型企业、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万元、20万元。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5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联合研发基地(中心)、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等创新平台,按上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符合接券资质的,优先确定为全区创新券接券单位。

二、鼓励研发创新

(四)对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统的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区内报核总额的5%给予补贴;前两年度均享受区研发补贴且研发投入逐年增长的,可按当年增长额的30%给予补贴。两种补贴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鼓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市级重点专项以上的科研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当年下拨经费的50%给予区级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促进成果转化

(六)对新获得国家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按上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七)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奖励所属企业1万元/件。对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其单项产品初始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销售收入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优化创新环境

(八)对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简称“科信贷”)的企业,据实补贴担保服务费。

(九)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市级考核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按市级奖励的50%配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经申报同意后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对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本政策适用于在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本政策的申报、拨付及管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通知),按程序组织实施。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奖励、补贴或资助。享受区级奖励、补贴或资助的,不影响其同时争取国家、市级支持。本政策与原有区级文件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对因享受本政策资金产生的相关税费,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级科技型企业奖励、“科信贷”补贴、众创空间补贴自2020年5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