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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0 15:37 发布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及《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0〕4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要求及规定,决定组织申报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

三、申报程序

1.企业注册登记。按照《认定办法》第八条,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企业提交材料。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及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和数据光盘至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

3.区县初审推荐。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列入信用中国(重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公章。

4.区县报送材料。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于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报送至市科技局1505室(联系人:刘医勤;联系电话:67606458)。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2.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偿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3.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