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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3 10:30 发布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3〕2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
一、补偿科目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一)价值补偿: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二)损失补偿: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三)奖励补助:指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单项补偿标准
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单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其中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标准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情况划分不同补偿标准,可以委托依据《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科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做好新补偿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发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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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搬迁补助费 |
住宅 |
1500元/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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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1.办公、业务用房20元/㎡·次; 2.商业、经营门市30元/㎡·次; 3.生产用房40元/㎡·次(具备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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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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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 |
住宅 |
200元/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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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1.办公、业务用房4元/㎡·日; 2.商业用房、生产用房5元/㎡·日; 3.经营门市1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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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项目征收公告及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提前天数自签约期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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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12000元/户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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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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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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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1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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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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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安置费 |
棠香、龙岗、智凤、龙滩子、龙水、双路、通桥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以下的,700元/户·月;70㎡(含)至100㎡以内的,850元/户·月;100㎡(含)以上的100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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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制镇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以下的,500元/户·月;70㎡(含)至100㎡以内的,600元/户·月;100㎡(含)以上的70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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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临时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计发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面积提供了临时安置房或现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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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造成房屋被征收人过渡期延长,且未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的100%加付临时安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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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附属设施 补偿费 |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以缴费户为单位,安装的民用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宽带,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由征收部门按渝建征〔202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非民用的附属设施补偿费用标准,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
注:1.本通知中的户,均以房屋所有权证户为单位计算,即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2.经营门市:是指临街面、平街层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3.商业用房:是指除经营门市和办公用房以外的非住宅房屋(包括二层及以上房屋),且又不属于住宅的房屋。4.办公用房:是指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