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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31 10:28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经办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2023〕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升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层次的通知》(渝人社〔2023〕83号)要求,为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市级统筹经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从2023年4月1日起,基金实行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二、实施方案
(一)基金统收。
1. 失业保险费收入。各区县(自治县)税务部门将失业保险费征收入库后,当地国库按照财政划款指令将费款划转至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费款全额上缴至市级财政专户,形成市级统筹基金。
2.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等。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在结息当月缴入财政专户,且不得跨年。支出户的其他项目收入于每月下旬与当期利息收入一起全额划转至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专户的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与当期利息收入一起于每月底前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
(二)基金统支。
1. 用款计划。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应根据每月预计的各项待遇和其他项目支出提出基金月度用款计划,上月申请的用款计划有结余的,应先冲抵上月结余。从2023年4月起,取消原基金调剂金制度,调整为基金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工作机制。
2. 申请流程。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确定基金用款计划后,填报《失业保险基金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见附件)报送至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复核后汇总形成月度用款计划区县明细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月度用款计划区县明细表,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自治县)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将款项划转至本级基金支出户。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负责各类支出项目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和划拨。
3. 报送时间。从2023年4月起,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基金月度用款计划报送至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至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应及时完成划款工作。
(三)基金结余(账户)余额划转。
2025年12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优先使用本级基金结余进行支付,到期仍未消耗的基金结余应与同年底全额归集至市级财政专户。
每年年底,区县基金支出户有余额的,应将余额划入区县财政专户。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提升我市基金市级统筹层次是贯彻落实人社部对失业保险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和落实。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须按时报送基金月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如出现紧急情况或其他需追加基金支出计划的,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协调沟通,确保失业保险各项待遇和其他项目支出按时足额发放和划拨。
(三)防范风险,加强管控。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工作要求,确保基金持续安全平稳运行。按照基金支付风险工作要求,动态评估本级基金支付风险,对风险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应急机制,加强督查问责、内控外监,强化预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为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创造良好条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