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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优化实施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10:49 发布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以来,有效拉动了全市汽车消费市场企稳回升。为更好适应当前汽车消费市场形势,加大政策激励引导力度,进一步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当前正在实施的新能源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拓宽补贴范围

从3月20日起,不再实行旧车置换,直接对消费者购买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给予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总额、补贴标准及方式、申报渠道及程序不变,申报材料相应减少旧车置换方面的资料。申报补贴渠道、材料及程序,详见《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

即:对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20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了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或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的,裸车价1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1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裸车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补贴资金规模3000万元,按照“先购先补”的原则予以支持,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3月19日24时期间购车的,仍按《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规定执行,按照“先购先补”的原则予以支持,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进一步对我市优化调整后的购车补贴政策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扩大市民知晓面,有序推进活动实施,大力促进汽车消费,努力实现一季度商务经济“开门红”。联系人:陈梦鹤,联系电话:62662701。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