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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8 17:13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口岸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现就做好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围绕“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要求,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困难的冷链运输企业,进一步纾解冷链运输企业面临的贷款偿还、资金周转等问题,推动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详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口岸物流主管部门需于2月28日前提交汇总资料。

三、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2月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经营贷产生的利息,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以2022年7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口岸物流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进行申报,并切实做好初审、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企业需对自身信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企业不得将同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近一年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各级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收回贴息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申报注意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8日

(联系人:谭顺天;联系电话:13996039358)

渝口岸物流发〔2022〕25_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