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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0 10:25 发布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经信部门,各合作银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精神,切实帮助各类贷款主体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精神,切实帮助各类贷款主体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市级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中规定的具有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委发布的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制造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的,符合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保监局五部门组成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管理转贷应急周转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办银行应符合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运行要求,并与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纳入合作范围。
第六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来源:
(一)财政资金:市与部分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利息收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本金孳息。
第七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市场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失信违法记录;
(二)属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百”大型民营企业;
(三)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条 企业申请的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以内,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第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
(一)“双百”大型民营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万元;
(二)制造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三)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四)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符合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类型的贷款主体按对应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单笔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银行应提前7日向资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第十三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按每个工作日0.1‰计算,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专精特新”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若1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贷款主体向银行申请续贷,可同步在渝企金服(网址https://yqjf.cqsme.cn)提出申请,填写、打印《重庆市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五条 资料审核。银行对贷款主体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资金垫付。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汇入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归垫。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快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贷款主体委托或授权,银行应及时将贷款主体使用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和使用费,一并汇入资金管理机构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资金清算。资金管理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市与区县资金所占比重,对上年度资金使用费进行清算。市级资金产生的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区县资金产生的使用费收入,采用记账方式处理,待转贷工作终止后缴入区县财政。
第二十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根据转贷资金使用效率、企业转贷需求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市场需求变化,经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可终止转贷应急工作,相应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机构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资金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资金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资金管理机构每月向工作协调小组报送简报、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与银行签订的原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独立子平台,其转贷资金使用费收取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市级标准;请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原《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9〕4号)、《关于优化调整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0〕7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渝财金〔2021〕28号)同时废止。